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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1058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7年6 月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xx村xx号。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初,文某某(网名毒蝎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麦某某(网名本人已死)在一个吸食毒品的QQ群里通过QQ聊天认识,约定由被告人麦某某提供毒品给文某某出售。2015年4月21日,同在该QQ群的举报人李某(网名一起66)与文某某在QQ上聊天,谈好李某以300元1个的价格跟文某某购买5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2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找文某某,文某某则主动联系李某,双方约好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客运站南面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交易。2015年4月23日凌晨,文某某骑电动车搭载被告人麦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客运站,被告人麦某某先行下车,文某某则继续骑车到加油站门口。文某某确认只有李某一人后,打电话让被告人麦某某拿毒品过来。被告人麦某某到达加油站门口,将一个红色烟盒包装的毒品交给文某某,文某某将毒品交给举报人李某,李某则将1500元现金交给文某某。交易成功后,伏击的民警将文某某、麦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毒品1包、手机2部、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重3.43克。公诉机关认为麦某某、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麦某某、文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麦某某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案中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麦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麦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麦某某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3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随案件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且毒品并未流入社会的。故法院对其从轻、减轻的处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32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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