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如何寻查犯罪来源的?
发布时间:2023-04-13 10:11:54 浏览次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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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那么,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材料来源于哪里呢?根据上述概念可知来源以下四个途径: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所谓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这里的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犯罪人的自首与自诉人的起诉
自首是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机关并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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