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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1158  

      【案    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11月6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xx花园xx栋xx房。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微信,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内的“有奖举报”平台上,编造发布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从乌鲁木齐飞往深圳的航班将会发生恐怖袭击”等多条恐怖信息。为此,深圳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协调多警种以及航空公司、深圳机场、乌鲁木齐机场等单位,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对机场、执飞航班分别进行排查和安全监护。该事件导致5月30日由乌鲁木齐飞往深圳的两架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部分货物被取消承运。事后,经证实上述由被告人吴某发布的恐怖信息为虚假恐怖信息。
       被告人吴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家属愿意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吴某是否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应对被告人吴某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公安机关、机场、航空公司等单位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紧急应对,导致航班延误,部分货物取消承运,被告人吴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其为发泄个人情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6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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