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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1199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2 月16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名都大厦xx座xx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2时许,汪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毒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当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xx酒店xx房与汪某见面,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将一包疑似毒品交给汪某,并收取汪某人民币1500元。交易完毕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从汪某处缴获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马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的上述毒品,交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注意: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24号、524-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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