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是不是无罪了?
发布时间:2023-06-26 06:18:15 浏览次数:205
︾ 引导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从宽处理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制定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后,并不是无罪了,而是可以有从宽处理内容,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1. 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 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认罪认罚后,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但并非就是无罪,需要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比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应当第一时间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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