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被强迫吸毒并殴打致死,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死刑!
发布时间:2023-08-17 21:18:52 浏览次数:154
近期,最高检发布了一起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例:贩毒、吸毒人员王某胁迫一对小兄弟帮其贩毒,哥哥11岁,弟弟8岁。同时,半年左右的时间内,王某不仅虐待、殴打二人,还强迫他们吸毒。在2019年1月,哥哥更是在被虐待、殴打中致死。
2020年5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检察机关抗诉后,2020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法裁定核准死刑。
两个未成年人为什么会沦落此地步,当了解背后的缘由之后,不禁令人心寒,竟是因为这两个孩子的母亲为了获得100元的海洛因满足自己的毒瘾,将毒手伸向两个给孩子,将他们都送给了毒贩,孩子死了依旧选择了谅解,真不配为人母啊!
本案中,以王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攀枝花市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控制利用未成年人甲、乙作为犯罪工具,强迫其吸毒、贩毒并肆意加以残害,最终导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一名未成年人全身多处受伤。依据《刑法》第353条规定: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此外,王某除了强迫两未成年吸毒外还经常殴打他们,导致其中一名少年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述罪行,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赔偿谅解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明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坚持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谅解书开展实质性审查,明确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暴力犯罪分子,即使得到被害方谅解,也不足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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