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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并炫耀,判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23-08-18 13:32:43 浏览次数:165  

据法治日报报道,“马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一条‘定时说说’,说在某酒店房间内自杀,请警察去收拾他的遗体!”2021年12月1日20时,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报警中心接到马某同学的报警电话。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年轻男子马某在房间内死亡,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现场无破坏痕迹,财物无丢失情况,排除他杀可能性,初步认定为自杀。随后,民警对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马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生前与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自杀方法。在马某死亡后,“何杨”还通过微信联系马某,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死亡”。

 

经查,“何杨”为外省冯某,是马某死亡前一周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的新网友。2021年12月3日,历城公安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诱导性信息。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而在酒店自杀的马某正是看到这些信息,才加入了“一起自杀”的行动。马某自杀后,冯某通过微信多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

2022年7月,历城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 晖 普 法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如下: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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