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1-06-04 17:56:57 浏览次数:88
法条摘录:《刑法》第280条
第二百八十条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罪的范畴,是针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系列。对其具体理解和认定可有:
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否则,不成立犯罪(因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例: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打算用于诈骗用,但在实施诈骗前辈乙盗走,此时,对于乙就不能认为其涉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印章为假印章,对 乙而言只能看成是一般财产。
(1)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刑法》 第375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 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不成立犯罪。
(3) 多次盗窃或者抢夺民用机动车号牌的,以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4)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利用其招摇撞骗、诈骗等,成立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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