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受贿435万获刑10年6个月:曾经逮人现在被人逮
发布时间:2023-09-08 15:23:45 浏览次数:1100
据廉洁四川报道,2022年3月31日,广汉市公安局正召开工作会议,刚进行五分钟,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全场震惊中将金雁派出所时任所长周某某带走调查。经查,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两名公安队伍里的干部一起形成了一个腐败“共同体”。
2009年至2022年,周某某在担任广汉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金雁派出所所长等期间,先后多次收受21人所送现金共435.5万,个人实得309.5万。至此,周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4月13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其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
曾经是人民警察的他,因为贪婪和私欲,背弃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最终,人财两空沦为了阶下囚。从曾经逮人现在被人逮,是多么的讽刺!作为派出所的所长,他本应是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安全的守护者,然而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惜背叛了人民的信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依照《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受贿罪分为以下三个量刑幅度:
(1)贪污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无论是何种职位,都应当坚守原则,不为私利所诱惑,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只有守住底线,才能远离罪恶的诱惑,这次的判决向所有可能触碰法纪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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