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11 06:28:28 浏览次数:161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需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而定。一般的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对于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法院才受理。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司法机关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有哪些?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某单位的采购员携带巨款外出采购,借住在朋友家,为防止遗失,暂托朋友保管,该朋友拒不退还,即构成侵占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是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取得对他人财物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涉嫌侵占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建议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其损失。如果得到谅解,不予判刑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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