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几种常见的淫乱类犯罪手段
发布时间:2021-06-07 17:52:20 浏览次数:67
根据我国《刑法》,跟淫乱有关的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那么,如何理解这些犯罪的犯罪手段呢?可以有:
1. 组织卖淫
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多人是指了3人或者3人以上。组织卖淫可以设置卖理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也可以不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行为人只要通过掌握一些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均属于组织卖淫。
2. 协助组织卖淫
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与组织卖淫是一种共犯关系,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因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所以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3. 强迫卖淫
是指采用暴力等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以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的手段或者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的,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只需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 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同时规定,犯强迫卖淫罪并有强奸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引诱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容留是指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介绍是指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
5. 引诱幼女卖淫
是一种特殊的引诱卖淫,可以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比引诱卖淫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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