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23
发布时间:2023-09-19 17:44:46 浏览次数:175
滥用职权,是指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张某某在担任国有甲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决定该国有甲公司大规模投资证券市场,参与股票炒作。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需要知道的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另,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怎样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伤亡达到前述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以上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国晖刑事律师提醒您
亲人一旦被拘留、逮捕,会涉及犯罪判刑,遭遇暗无天日的牢狱之苦!应及早由律师介入,运用辩护技巧,实现无罪、减刑、缓刑、从轻处罚等,国晖全国刑事辩护咨询热线:400--6262--163,深圳地区:13823701792。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不同的律师造就不同的结果,请个专业律师让您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
立即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