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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23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8:19 浏览次数:17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0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0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0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0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0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0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0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0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0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小编后话: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会见、与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可以把握取保的可行性,积极主动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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