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26 11:03:09 浏览次数:185
引导语: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计算机系统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交通、电力、医疗和其他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承载着大量的重要数据和信息。因此,破坏计算机系统可能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
例如,黑客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者通过传播恶意代码等,使系统遭受攻击,造成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运行。这些行为都会给个人或组织带来不小的损失,甚至可能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怎样算“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上述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小编提醒:如果您或者亲朋好友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最终的量刑,需要综合刑罚量刑制度诸如自首立功制度等、辩护律师的水平等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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