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3-11-08 12:59:29 浏览次数:105
如今,不少年轻人喜欢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遣,亦或者去街边撸个烧烤串串,这时多多少少会喝点酒,在酒精的刺激下,渐渐失去了戒心和防备心。此时,一些心怀不轨的人看到醉倒的落单女孩,便将其强行带走发生性关系。由于女孩烂醉如泥,看上去就像一具“尸体”,任人摆弄,所以这种行为也被称“捡尸”。那么,“捡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下面,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案例。
2020年1月某日晚10时许,徐某与朋友在某一烧烤摊喝酒聊天,遇郑某(女)过来索要啤酒。原来郑某已经喝醉,烧烤摊主拒绝继续售酒于她,郑某便找到同为顾客的徐某索酒。徐某分了两瓶啤酒给郑某,随后郑某带酒离开了烧烤摊。一个半小时后,徐某回家途中又遇郑某蹲在马路边呕吐。徐某上前查看情况,郑某表示还要喝酒、不想回家。徐某于是搀扶着郑某到附近一旅馆开房休息,在旅馆房间内,徐某趁郑某醉酒昏睡之机将郑某奸淫。次日凌晨,郑某的亲属找至旅馆,将尚在旅馆内睡觉的徐某抓获,随即报警。最终,徐某因构成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捡尸”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知对方出于醉酒状态,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抗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中“其他手段”,通常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趁妇女熟睡或醉酒时强行发生性关系,使用药物将妇女麻醉后实行性侵等。
上述案例中,根据当晚被害人郑某主动找人搭讪索酒、行走不稳、蹲地呕吐等行为表现可知,郑某已经严重醉酒,影响到行为控制和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此情况下,徐某将郑某带至旅馆开房,趁郑某醉酒昏睡不能反抗之际,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徐某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后话:在此提醒女同胞们出门在外要适度饮酒,警惕陌生人递来的酒水,做好自我防护,不要给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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