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能否成立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3-11-24 15:28:35 浏览次数:178
︾ 引导语:村干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就是说,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呢?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释义》中,其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综上,村干部可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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