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如何认定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8 14:57:30 浏览次数:121
引导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什么是淫秽物品?
法律上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立案追诉标准如何?
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也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3.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处罚?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需注意的是,“情节严重”是构成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必备要件。一般说来,情节严重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人次多、淫秽物品品种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影响坏等情况。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小编后话: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确有必要的,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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