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判?!
发布时间:2023-12-13 16:06:33 浏览次数:122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4日晚,“厦门知名中学的多名教师在酒后侵犯女实习生”的网帖引发关注。5日晚,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2023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110指挥情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湖里区某酒店被强奸,湖里公安分局立即指派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11月26日晚,受害人赵某(女,23岁)与王某东(男,26岁)、彭某(男,25岁)等人前往酒吧饮酒。酒后,王某东将赵某带至酒店,并打开赵某房门让彭某独自进入。彭某趁赵某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王某东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其中,上述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强奸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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