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12-18 23:12:45 浏览次数:157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注意,伪造、变造后可以是自已使用,也可以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骗取信用证的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为“软条款”(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综上,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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