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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933  

      【案    由】侵犯公民信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0年11月5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xx镇xx村。因嫌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8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xx号xx楼。因嫌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开始在网上设计网址为“www. qqyy8. com”的网站广发企业名录,贩卖公民信息、 企业信息, 同时通过账号为2993990567 的QQ号码与客户联系,通过“et66668888@163. com、ffax888@163. com”等支付宝账号收取费用。
       被告人谢某案发前在深圳世邦齐鑫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大厦xx室)工作,为提高公司业务效益,2016年8月22日,谢某通过QQ联系刘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买2万多条公民信息。201年10月19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网警提供线索于2016年1月19日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经侦查,民警于2016年114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另从被告人谢某处缴获涉电脑1台。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称:1.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刘某某家境贫寒,自由体落多病,自身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其父母年老体衰,孩子尚且年幼,故望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谢某、刘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5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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