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波,男,1983年7月13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社区xx栋xx室。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抓获并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份入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公司IEG互动娱乐事业群互动娛乐市场部内容营销中心社区内容运营组员工,负责根据需要联系和选择供应商为公司游戏产品制作和提供相关视频,对视频内容的质量进行把控。
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系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游戏视频提供商之一,按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要求,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游戏制作相关的视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公司在与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对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刁难并趁机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回某某索取好处费。按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要求,回某某将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邱某某的工商银行卡: 6222081509001466842通过邮寄的方式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母亲梁某某转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控制和使用,回某某定期将好处费转款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持有的邱某某的工商银行卡: 6222081509001466842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再主要通过取现的形式将好处费支取。
经查,2017年2月24日 至2017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卡: 6222081509001466842共收到回某某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329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全额退赃。2、被告人并非主动犯罪,而是因为其团队领导带头受贿,其被错误引导,被动跟从潜规则收受贿赂。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父母体弱多病,其妻子失业,有两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而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悔罪,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018档案编写】
国晖所的独特优势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