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4-01-04 17:06:28 浏览次数:156
︾ 引导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涉嫌贪污罪。
古往今来,贪污犯一直为人们所唾弃,现如今,贪污如何定性,什么情形下可涉嫌贪污罪呢?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应当介入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上述所列犯罪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具体认定与处罚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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