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4-01-09 15:45:49 浏览次数:115
︾ 引导语: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正常理解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但贪污的主体并不局限于此,结合相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均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具体理解贪污罪主体,有:
1. 国家工作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 受委托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 特殊主体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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