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户籍贵州省遵义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15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逃,另案处理)组织了被告人黄某等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先是设在福永街道和平社区万家和百货后一出租屋,2014年1月14日转移至和平社区同益老村同益西路5-3号,赌场内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最少下注1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赌场老板,安排了专人发牌并抽取水钱,被告人黄某等作为赌场股东,负责“顶门”(即有资格拿牌参赌),并可在赌博结束后分红。杨某、梁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博内为参赌人员开门、看场维持秩序及望风等杂务。2014年1月15日凌晨1时20分许,民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同益老村同益西路5-3号查获了该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等14人及涉嫌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张某甲、张某乙等共38人,缴获疑似赌资人民币1113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当庭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被告人工作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黄某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赌资人民币11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销毁。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是,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依法看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07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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